2016年10月间,司机肖某驾驶轿车撞伤行人胡某。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未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以及车速过快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期满后未去换证。肇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2017年3月,胡某起诉肖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住院治疗费用近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和保险公司应对胡某的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司机肖某在驾驶证有效期满但未换证的情况下肇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规定,在驾驶人员“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有人认为,本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该观点认为驾驶证过期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这是不正确的。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特定的理解,即驾驶员未取得过驾驶资格或曾取得过驾驶资格但被吊销或注销,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证而后未及时换领新证的情形。理由如下:
1.驾驶证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驾驶员因此具有驾驶资格。如果需取消驾驶员驾驶资格,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对驾驶证进行“吊销或注销”。本案中,肖某的驾驶证并未被“吊销或注销”,可见,肖某仍具有驾驶资格。
2.对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换新证是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的管理行为,并不是对驾驶员驾驶资格的行政许可。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驾驶证换证的期限和程序,以及逾期未换证的法律后果。例如,在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驾驶证作废。可见,换证行为是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的管理行为,不是新的行政许可。
综上,本案中,司机肖某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更换新证时发生事故,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对其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