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倒车时不慎将丈夫撞伤,保险公司不能免赔。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胡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2568元。
经审理查明,胡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3日,妻子张某在自家小区开车调头时,叫丈夫胡某下楼帮忙指引。因张某开车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将在车前的胡某撞倒,造成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因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胡某故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胡某系被告张某的丈夫,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三条也规定第三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以外的人。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将被保险人、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系驾驶人员的丈夫,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为由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