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时行驶中的车辆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一方却车倒人伤,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应该由谁承担呢?
事例:为躲避轿车,李女士骑电动车侧翻导致骨折
2016年11月,王先生驾驶轿车行至县城一家酒店门前路段时,欲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左转。这时,驾电动车同向行驶的李女士见轿车从后方驶来,慌忙向左急转躲避,致使电动车侧翻。王先生见状未作停留,继续驾车前行。李女士追喊未果,遂打电话告知丈夫,其丈夫赶到现场后报警。通过现场目击证人指证,警方找到王先生。王先生很纳闷,自己的车与李女士的车并未接触,难道还要承担责任吗?
电动车侧翻致使李女士肱骨骨折,构成了伤残,仅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就近3万元。由于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成因,交警部门无法划分责任,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载明李女士所驾电动车是在王先生驾轿车转弯时侧翻的。经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轿车与电动车没有接触。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李女士便将王先生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当地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类损失5万元。
庭审:李女士受伤与轿车方有一定因果关系
庭审中,对应由谁为此“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买单分歧很大。原告李女士认为,两车同向行驶,被告王先生开车转弯车速较快,自己为避险倒地受伤,王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王先生与保险公司均辩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轿车是正常转弯行驶,是李女士自己驾驶不当跌倒受伤,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王某、李某的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李某诉称的因避让王某驾驶的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李某的受伤与王某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王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80%为宜。